做5休2是单位福利吗?

有不少非公经济单位,每周工作时间定为48(6工作日),在赶集网,出现做5休2当做单位福利,是否与劳动法不对称,应当由政府那个部门监督规范管理。

  是法定权利不是单位福利。

 

  《劳动法》1994年7月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但是,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虽然《劳动法》是法律,属于上位法,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按照一般法理原则来说,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若抵触的应以上位法为准,但是,关于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来说有其特殊性,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常常是国务院甚至是劳动部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但是却得到认可,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颁布在劳动法施行以后,应当视为对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修订。

  所以,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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