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中旬驾车从加油站出弄右拐时刮碰到一辆正在直行的电瓶车,造成车辆轻微损坏和人员轻微受伤,经交警认定我全责,事后对方要求我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还有其他补偿,对方是女,年龄大概25岁左右,医生,在医院上班,称其收入3000+奖金,另外还有一张门诊单上面写着建议休假一周,还有一张急诊单上面写着建议休假3天,没有住院。 我想问的是我车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的误工费和医药费的限度,还有对方的误工费怎么计算,当时交警调解说要最好出具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单,如果说要赔偿误工费,那么他的误工费有多少,另外那两张单子是生效的吗,还是要另外到她当时就医的医院开病假单,另外他的单位要开误工证明吗,如果要,请问怎么开,多谢。
大致分为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五个方面。
第一,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三,住宿费。包括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第四,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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