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是的,债权让与是相对的无因行为,原因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原因无效时, 债权人 可依 不当得利 的规定请求受让人利益之返还。并认为债权让与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可由当事人依约定予以排除。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 债权转让 ,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构成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著名学者庞德曾指出:在商业的时代,财富主要是由请求权所构成。因此,通过立 法规 范,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十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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