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不在岗如何继续上班?

我是退伍军人,在编不在岗,请问怎么申请上班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在县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县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衡纪发[ ]24号《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山办发[ ]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对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工作,坚持在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山办发[ ]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逐一对号入座,分类处理到位。

第二条 处理工作由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相关的处理措施落实,县纪委加强对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清理认定的“吃空饷”对象虚报、冒领、多领的财政工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办发[ ]8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进行全额追缴。

以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为口径,凡在自查阶段如实上报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并于 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县财政将按上缴资金的50%返还给单位作工作经费。

凡未主动在 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具清册,责成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定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清缴到位,并上解到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缴入县财政(帐户--建设银行:)。

对在 5月份进一步开展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自纠阶段仍隐瞒不报且不主动纠正处理,以及单位违规套取“吃空饷”人员财政工资,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仍不按要求清缴的,依据《规定》第十四条予以扣缴和追责。

对所有在编不在岗人员离岗期间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拒不上交的,依据《规定》,清理期间返岗,工资已停发的,所停工资不予恢复发放;工资在发的,停发工资予以扣缴;不上缴虚报冒领、多领的工资,又不坚持正常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在单位严格依法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财政、人社部门从其退休金中予以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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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09
在编不在岗就不能继续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