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光费问题

大家好,我家是一楼,我家楼前起了几栋高层,经过协商 开发商同意补偿遮光费 但是就我家和右面邻近的三家 没有挡光费 说是在两栋高层的之间 可是我家楼上和左面的邻居都有遮光费, 请问这是合理的吗?请高人指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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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2
你好,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被遮光的产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第2个回答  2010-07-29
其实因采光问题引起纠纷的案件已经有多起。一座建筑物建成之后是否影响周围建筑物的采光,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

影响采光与否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而是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科学测算,以确定建筑物是否影响采光,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2002年的修订标准中规定‘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据了解,法院对住户家的日照情况进行了测算。测算报告显示,房屋客厅的冬至日日照时间在住宅工程建成后不足1小时,而建设前在1小时以上。据此,法院认定,高层住宅,确已对相邻住户的住房采光造成影响,开发商侵权。法院根据采光受影响的程度,判令开发商赔偿5名住户7万元到7.5万元不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