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中未明确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何时开始计算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因此,违约责任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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