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时间

如题所述

[案例介绍]

刘系某航运公司员工,双方订立协议,期限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2月1日。2018年5月3日,刘因工负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后刘申请仲裁,主张停工期间工资7.2万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船务公司支付刘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停工期间工资48678元。某船务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刘带薪停工时间过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中,刘系工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其提交的病历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显示,其伤情仍需休息治疗至2019年3月4日。故刘要求支付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的评论]

003010如何确定带薪停工期的原则是通用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带薪停工期作为认定标准。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尚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带薪停工的期限往往存在争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能否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即工伤职工应当提交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康复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处于停工留薪期的证明。本案中,刘某提交了一份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多份诊断证明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因此可以证明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4日,刘奇处于带薪停工期间。

二、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是否超过12个月?为了遏制轻伤、大护、不限时停工等不良现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带薪停工的期限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即一般情况下,即使有相关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证明,工伤停工留薪期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刘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故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带薪停工期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即对于特殊伤害的劳动者,确实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无权作出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带薪停工期,延长时间也不能超过12个月。

(据江苏工人报、镇江中院贾代书)

相关问答: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几个月?

 

法律分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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