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基本权利

如题所述

金融消费基本权利: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为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并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知情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公平交易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财产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依法求偿权: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受教育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受尊重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信息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金融消费领域的误区

1、维权不力,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订贷款台同条款、代客理财协议条款等等,往往只规定金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很少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所规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难以维权。

有些金融消费者在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言过其实、夸大其辞甚至虚假的宣传而蒙受时间、精力和金钱损失的时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不了了之,懒于维权。

2、公德欠缺,金融消费行为扭曲。

正如-一般性消费者队伍一样,金融消费者群体素质自然也参差不齐,难免鱼龙混杂,使金融消费行为出现了种种扭曲现象,个别恶意消费者,以金融消费做幌子,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进行恶意透支、骗贷等,给国家和人民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

银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等管理、结算业务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扭曲_r金融消费行为,而且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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