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2月在外省出了交通事故,前天回事发地交警队解决完此事。但当回到本地进行保险理赔时却发现,外省交警对事故中一名受伤小孩的人身损害赔偿核定有误,小孩为农村户口的在校学生,交警则按在校学生标准核定,让我付给对方2.8万元,在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根本没有这一项,只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之说,因此本地保险公司只能按农村的标准进行赔付0.6万元,由于金额差距过大,保险能够赔的部分连零头都不够,我现在已经将赔偿金付给了对方,但由于交警调解的错误我多付给对方2.2万元又应该如拿得回来?请专家给予我帮助,不甚感激!!!
谢谢上海阮律师和rephael1109的回答!
还想再问一下,上述后果主要是由交警的错误造成的,请问能否找交警的上级领导部门重新进行调解或进一步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