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职责分工细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在分管副院长、院长的领导下,主持全局日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院党委的决议、指示,抓好队伍建设,带领全局干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抓好对全局执行工作的指导,一月一次。监督、协调司法统计等各项工作,按照院里的要求制定本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署执行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召集执行局员额法官讨论或协商重大案件及工作、主持日常工作会议,布置总结工作,检查督促和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监督、指导、协调各执行团队的执行工作。对院领导和上级部门及监督机关督办、交办的执行案件督促检查;

4、抓好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局内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帮助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

5、报请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

6、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

7、在职权范围内审核、签发司法文书和其他文书;审核执行标的款的发放;

8、负责各组执行力量临时调配,重大执行案件的指挥工作,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合议、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

9、职权范围内的请销假;

10、及时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的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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