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厂区宿舍,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如题所述

问题:隶属于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合作联社的溪河商业社,单位性质为大集体。20世纪60年代,该社经划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由于该社职工宿舍已成危房,而单位因经济不景气不想投资改造,职工蒋春龙提出:单位转让已成危房的宿舍,以便个人投资改造,改善住房条件。后该社将危房卖给了蒋春龙,仍作住宅使用。转让协议载明其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9.5平方米。蒋春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缴纳了契税,办理了转让协议公证。

我局受理蒋春龙的申办事项后,审核材料时产生了疑问题:该社的土地使用权究竟属于集体性质还是国有?这一土地转让行为是否合法?该宗地究竟是办理土地转让还是补办出让手续呢?江苏省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楚州分局 史兴

答:淮安市楚州区合作联社溪河商业社的土地位于城市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所有权是国有土地。该土地是20世纪60年代划拨的,没有办理出让手续,仍然属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是溪河商业社。

溪河商业社可以将宿舍房子作为危房卖给职工蒋春龙,但是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溪河商业社是否有权力将土地使用权卖给蒋春龙;二是土地使用权人能不能登记为蒋春龙。

该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则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起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就是说,以转让房产的名义转让了土地使用权是法律所允许的。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名义转让了房产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转让房地产及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要件:一是政府批准;二是受让方办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凡未经政府批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政府不能为其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本案中,房子是企业所有,企业可以自主处置,但土地是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处置。溪河商业社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溪河商业社有权出售房子,但买房子的职工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房子过户手续;如果把房子所占用的土地单独办理出让手续,然后再卖给职工,法律虽然没有明令禁止,但因为整个土地全部是划拨土地,中间开一个“天窗”办理出让手续,不符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也不会同意的。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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