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这是独栋别墅,也就是说“本栋建筑物”就只有我自己,没有其他业主。可居委会非要我找与我相邻的独栋别墅的业主签字,可在我看来他们根本不属于物权法七十七条里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这些业主有些我找不到,可居委会就是不给我签字!
我认为居委会违法!我该怎么办???
参考资料: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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