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特殊工种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工作性质、健康状况、教育背景和职业技能等。
以下是特殊工种认定的关键要素:
1、工作性质。首先,需要确定所在单位是否在特殊工种的企业目录中。一般而言,这些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的集体企业,但不包括民营企业。其次,需要确认从事的工作是否被企业列为特殊工作。
2、健康状况和年限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需符合要求,例如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需累计满10年,井下和高温工作的需累计满9年,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需累计满8年。
3、年龄要求。男性需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且需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文化程度和技能。需要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体检和健康证明。需要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企业审核和档案记录。企业需严格按照行业确定的特殊工种范围,认真填写相关登记表和花名册,并提交职工本人档案。如果档案中工种记载不完整,企业还需提供相关原始辅助材料。
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状况有所不同:
1、男性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殊工种,累计工作满9年,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满8年,退休年龄为45周岁。
2、男性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性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45周岁。
3、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或55周岁,取决于是否为管理或技术岗位。
综上所述,特殊工种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认定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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