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请问计入当期损益合理么?与其计入资本公积相比有什么利弊

你好,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告诉你的是:这个问题中计入到当期损益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知道,在企业合并中有两大类合并方式,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由于上述两种合并的合并对象与主体间的关联关系的不同,从而使得对同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也就不同,这里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给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下面进行说明)。

一般情况下我们知道,由合并形成的这种支付对价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一项非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得,理应记入到当期损益中去的。那么这种处理集中的体现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中,由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在合并之前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所以该事项的发生是公允价值体系来进行核算的,且合并双方在合并时达成的合并价值,一定是体现了价值的公允性的。

为什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样发生了这样的利得时,却不是记入到当期损益中,而是记入到了“资本公积”中了呢?这里就得说说上面所提到的“强制性规定”了: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前合并双方是有一定的关联关系的,如同是一个集团公司的两个分公司,这样的两个企业的合并,很可能会受到一只“大手”在干预,即集团公司的干预,可能会出现集团公司为了集团内部利益的整体最大化、利润转移、逃避税负或其他利益方面的原因来干预与建议这个合并成交价格的,这样确定的合并价值住住是不公允的,因而也就会产生巨大的差额性的利得的。正是出于为了规避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会计准则和税法就专门规定了限制其目的实现的强制性规定。即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让其用公允价值来核算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并对价很可能是不公允的),并且由此所产生的利得也不得作为当期损益来处理(不让你去影响合并双的利润,从而就堵塞了利润转移或逃避税负等的渠道),而是将这部分利得作为内部“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与调整来处理的。

以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为什么会有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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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05
分好多- - 认真回答

假设80买 对方可辨认100
1.成本法 投资后占有对方资本小于30%或者大于50%
借 长期股权投资 80
贷 银行80

不考虑差额,但是,如果是大于50%的情况,对方就变成你的子公司了,合并报表时需要抵消,步骤如下,先把成本法调成权益法,

借 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 商誉 20
然后抵消
借 股本,资本公积(子公司的) 80
商誉 20
贷 长期股权投资 100

2.如果投资比例在30%-50%之间

权益法,确认损益

借 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 银行 80
营业外收入 20
第2个回答  2010-10-04
这要看不同的情况!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