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治疗完毕停工留薪期结束,至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这段时间,是否享受什么待遇?

如题所述

停工留薪期满,应当复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无论是否鉴定,鉴定结论是否出来,应当复工。按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需要继续休养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休养期间一般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方法生活费。

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不需要继续休养的,必须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按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鲁劳社〔2006〕15号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jia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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