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应拒收吗?

如题所述

有网友问: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按照30号令第37条第4款的规定,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是不是表示应该拒收??博主回答:不是这么理解。应该接收标书,且应该启封并公开唱标。 又问: 个人认为是不行的,因为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那他的投标文件就是不完整的,不完整的投标文件还要开标吗?又答:1、不完整的标书该收,因为不属于法定的拒收情由之列;2、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标书,都应当启封唱标,招标法有明确规定。 再问: 即使是“被拒绝”按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也是被“招标人”拒绝,而不是被“评标委员会”拒绝。30号令这一条的规定本身就存在一个小问题,在30号令刚下来时我们就讨论过,因为“被拒绝”是招标人行使的权利,而“作废标处理”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如何能让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已拒绝的投标文件作出废标处理呢?再答: 30号令的规定没有问题,是您对法条的理解有误。“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这是一句连续而完整的表述,不应该拆分出来理解。 本句说的就是: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该拒绝这样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您的理解的不确切之处,在于把“拒绝”和“拒收”等同起来了,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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