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如果在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先开具发票,则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此时就不能使用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而应直接确认销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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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参照资料来源:/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2/t20161212_2479869.html"target="_blank"title="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如果在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先开具发票,则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此时就不能使用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而应直接确认销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扩展资料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参照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待转销项税额”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当然,如果在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先开具发票,则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此时就不能使用“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而应直接确认销项税额。
财会2016年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于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有了重大变化,引入了“待转销项税额”这一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举个例子说明:
某公司天山熙湖项目部承建小区景观项目,20×6年3月开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 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
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1月 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7
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 2)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贷:银行存款 29.7
借:税金及附加 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3)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3
贷:应收账款 10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财会2016年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于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有了重大变化,引入了“待转销项税额”这一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该二级科目核算的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时,产生的待后期确认的销项金额,这样处理解决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会计入账金额需价税分离的要求,符合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也能帮助企业更清楚未来将产生的应纳税金额。
例如:跨年出租房产的业务,如果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最后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会计处理为: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最后一年末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这里的“待转销项税额”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当然,如果在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先开具发票,则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此时就不能使用“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而应直接确认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财会[2016]22号文中关于报表列报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在报表中需要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不是在“应交税费”中披露。
之所以租赁业会产生该差异,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6号文同时还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7年58号文将其修改为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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