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多长属于违法?我每天工作16小时偶尔18小时、工资怎么计算?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谢谢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附:
  1、标准工时制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3、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
您的情况可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具体方法为: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七、仲裁纪律。­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裁决书调解书的效力­
1、裁决书­
普通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十、劳动案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朋友、亲戚等代为处理,也可以请律师代理!一般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后,自己处理就可以,不需要请律师!
注意事项:
1、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仲裁时效由60天变更为一年,并且劳动仲裁不收费!
2、劳动案件,无论是仲裁阶段还是上诉到法院,完全可以不请律师,可以自己处理的,花几百元请个专业人士远程指点一下就行,耽误不了多少时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8-27
每天工作时间16个小时,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反映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3-30

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8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2-16
法定8小时,以外算加班。
你要有直接的证据,比如加班记录,工资条,银行账户,认证等。
去企业所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般都会受理,你可以要求企业索赔你,加班费啊等等。 受理费我们天津是500追答

16,18小时严重违法,企业会遭到处罚的

第4个回答  2013-12-16
看你工作的时长文化程度也不高吧?你去投诉也没用,到时候你boos肯定开除你,实在不想做就辞职追问

辞职也要拿回该得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