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三十二条 修改后内容: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要获得军人的同意,但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这一要求不适用。
该条规定旨在维护军队的稳定,确保军人能够专心执行国防任务。军人作为国家的特殊职业群体,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他们在很多情况下需要离开家庭,这给他们的婚姻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因此,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旨在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然而,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忽视军人的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果军人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虐待或遗弃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时,可以不受军人同意的约束。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适用主体:该规定适用于现役军人和他们的配偶。现役军人包括军官、士兵,而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的是与军人已婚并登记的非军人一方。
2. 不适用情况:本规定不适用于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以及现役军人主动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
3. 军人不同意时的处理: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且夫妻感情较好,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调解,力求和解。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且军人确有过错,法院可以准许离婚。
4. 军人重大过错的定义: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具体定义,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践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5. 与离婚法定理由的关系:本规定并不改变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作为离婚原则的设定。在处理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案件时,应首先考虑本规定,但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受军人同意的约束。
6. 打击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行为:对于故意破坏军人婚姻的第三者,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这些规定,法律旨在平衡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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