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但是实际中,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提出离职,主张双倍赔偿的,法院却不支持,只支持离职补偿金,不支持赔偿金
这怎么理解?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只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注意适用情况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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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7
劳动者提出离职双倍赔偿的情况只有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合双倍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9-16
用人方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支付标准为一年工龄补偿一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月才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第3个回答  2020-09-16
这很合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没有规定按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而只是规定了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追问

感谢回复,我觉得这属于第87条条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