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题所述

葛某发现一位有些年纪的中老年人正推着自己的电动车往前走,眼看着就要消失在人海中。又气又急的葛某来不及思索,立刻拔腿追向偷车贼,本着对小偷的痛恨,葛某飞起一脚踹向偷车贼,将偷车贼踹倒在地。

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

挨了一脚的偷车贼倒在地上一直没有起身,且呼吸急促浑身发抖,眼看着似乎要不行了。这下子葛某也觉得很尴尬,让他守着偷车贼吧,自己又是受害者,因此自认“仁至义尽”的葛某还是在拨打了急救电话后骑车离开了现场。纵使葛某急救电话拨打的较为及时,可等120赶到现场时,偷车贼还是已经病发去世。

通过尸检结果显示,曹某的死因是因为冠心病突发猝死,并非是葛某之过,司法鉴定认为葛某飞起的那一脚对曹某的死亡只占到5%~15%的责任。

可这样的结果曹某家人并不接受,将葛某告上法庭,向葛某索赔112万余元的补偿款,其中丧葬费为38164元,剩下的108万余元都是死亡赔偿金。

葛某属于正当防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时曹某还在进行偷车行为,但偷车并非抢劫,而是盗窃,如果曹某真的是防卫过当,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在此案中曹某虽然偷了葛某的车,却并没有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曹某是推着车缓慢向前行走,葛某想要制止曹某只需要走过去即可,根本不需要踢上一脚,因此从行为上来说,葛某是存在一定的过度阻止。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曹某的死亡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病症,并非是葛某之过,这才是葛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葛某毕竟在曹某的死亡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时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的赔付的。只不过由于曹某本身有错在先,葛某的赔偿程度业有限,只需要根据他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对曹某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进行转换。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葛某需赔偿曹某家属56392元。

这样的结果一出不论是曹某家属还是葛某都难以接受,葛某认为自己不需要进行任何赔付,曹某家属则认为葛某赔少了。当然曹某家属这个时候也意识到他们索要的112万元实在过于夸张,因此主动“降价”,要求葛某赔付30万元即可。

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因此均选择继续上诉。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的审判结果并没有任何偏差,葛某虽然就曹某之死有一定的参与度,但本质上葛某还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他的防卫行为只能说有些过激,可毕竟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因此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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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01
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种行为已经属于防卫过当了,涉嫌违法犯罪,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2个回答  2022-07-01
男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性防卫,因为这个男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以才会把这个偷车贼踹倒的。
第3个回答  2022-07-0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审理结果不存在偏差。 虽然葛在曹的死中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实质上葛还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 他的防守行为只能说有些极端。 但毕竟没有超过辩护限度,所以还是决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