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试用期是应届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互相了解、选择的合法期限。
应届生在办理报到手续10日内,用人单位将会与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其岗位及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至3个月的试用期,以便双方做基本了解而最后确定选择。
劳动法中就试用期辞职的程序及责任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提出辞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初入职场的新人,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允许收取违约金的,所以应届毕业生因试用期内辞职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提醒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参与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如果确实需要将试用期内的员工外派培训的,应当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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