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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1日,唐某请沈洪全,雷某等人为自己拆草房盖瓦房。沈洪全,雷某等人系无偿帮工,当地习惯由房主款待盖房人吃饭,同月23日,盖好瓦房后,当晚帮工均在唐某之弟唐朝寿家吃饭,伙食由唐某提供。席间,雷某与他人相互赌酒未成后,沈洪全向雷某提议,雷某喝10杯酒,自己喝15杯酒。此后,雷某与沈洪全赌酒,二人皆醉,在唐朝寿家同床睡觉。次日清晨沈洪全死亡。2002年4月25日,经公安局刑事技术情报中心鉴定,沈洪全死亡原因系急性酒精中毒。

1、唐某与沈洪全、雷某之间的无偿帮工人的法律关系。根据《人身赔偿解释》第十四条,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例中,沈洪全、雷某并不是“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所以我个人认为被帮工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劝酒致人死亡的法律关系。沈洪全、雷某死于急性酒精中毒的事件应由其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二人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多喝酒势必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唐某在其弟家宴请沈洪全、雷某,虽然对于二人没有极力劝酒,但还是应有阻止和提醒的义务,可能也会承担小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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