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怎么规定员工撞人

我的一个同事在上班时间去取老板需要的一份文件,在回来的路上撞到别人,他自己把医药费和赔偿相关费用都赔付给受伤的人了, 请问公司能报销这笔费用么?
忘了补充,同事是逆行走人行道。

  这一点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作出明确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能否报销这笔费用的问题在于:
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如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果存在,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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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这一点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作出明确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能否报销这笔费用的问题在于:
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相信不可能是故意的),如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果存在,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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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1-27
劳动法中没有明确处理的条款,但是单位仍属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你同事是为工作而伤害了他人,公司负有责任,,你同事最多只是连带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划分由法院就具体情况判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3个回答  2010-01-27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逆行走人行道的话那就很难办了。

你同事是在工作期间,他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属于意外的话,那这笔钱由公司承担。
第4个回答  2010-01-27
因为你的行为是与工作相关,但你在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你撞了人,从道义上说,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不一定是全额赔付.具体,请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