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009年6月,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准备裁员,而我是劳务派遣员工被列为裁员之列,并且未提前1个月通知,请问以下情况该如何赔偿? 我是从04年5月1日已派遣的方式进入我公司工作,当时是与A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 2007年底后因为A劳务公司与我公司的劳务协议到期,然后我们转入与B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日期从2008年1月1日起,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 转入时,也没向A劳务公司递交辞职信; 现在疑惑的问题如下: 1.合同未到期,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 2.由于先后经历2个劳务公司,经济补偿金年限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还是从04年5月1日起算。 希望论坛里的兄弟姐妹能够指点。谢谢。

  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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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25
合同里有补偿办法,没记错的话应该是两个月的工资吧 你可以到劳务派遣公司去咨询一下 如果不满意的话,你们可以一起找个律师去接洽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1-25
我来解答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1]
(五)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从2004年5月1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