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产的拍卖程序应根据在先查封债权人的申请,法院才能启动。这句话出自什么法律条款

如题所述

此原则并不绝对。根据最高院俞2016年4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优先债权指有抵押的债权、建设工程款等。追问

你好,我是保全人,在3月24号已经判决了,约定6月30号前还款,不能还款就用房子抵顶欠款,债务人没能还款,7月4号我申请法院执行,还适用于你上面所说的最新《批复吗》?谢谢!

还有我第一次提问的那句话原出处是什么法律条款

追答

可以适用,以上属于程序法的解释,都是适用最新的。
原法律依据是 最高院2008年12月 修改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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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
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