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关于【以旧换新业务】是怎么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如题所述

税法如何规定【以旧换新业务】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
首先,以旧换新销售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则作为购入商品处理。
例如,某炊具厂商推出了一项销售政策,规定A型号的高压锅正常销售价格为200元/个,消费者可以用任意一个旧高压锅换购A型号高压锅,旧高压锅作价30元。该厂商一个月内通过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了50000个A型号高压锅,共收回铝锭50000公斤。
根据税法规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A型号高压锅应按正常销售价格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回收的旧高压锅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同时,由于无法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银行存款)18500000
借:库存商品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17.0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91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不涉及消费税,因为高压锅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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