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0-01-02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
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矛盾,采取这种形式招聘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正式任用制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地位、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因而拥有司法警察的执法主体身份和警察权的使用资格。聘任制司法警察一旦与法院签定聘任合同关系即视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与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履行同一职责,共同承担起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但是聘用制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没有最高院核发的司法警察警官证,没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等,在其执法主体、履行职责问题上是由聘任法院核发“执行公务证”,确定其合法身份,解决其执法主体不合法的问题,但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必须在正式法警带领下共同履行职责,聘任制司法警察不准携带枪支.
招聘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解决警力不足的权宜之计,且除少数优秀人员招录为正式法警以外,年龄达到三十五周岁的不再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