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后面解释说,破产法不具备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功能,也未设置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所以,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在破产程序之外正常进行。请问“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是什么意思?实际上是怎么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