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 破产法]破产受理后,为什么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要中止?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后面解释说,破产法不具备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功能,也未设置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所以,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在破产程序之外正常进行。
请问“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是什么意思?实际上是怎么进行的?

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管理人接管这段时间里,债务人的财产处于冻结状态,所以相应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必须中止,以防止法院或者仲裁委抢先作出裁判破坏对已经冻结的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是立法目的。
但是正如你所说的,破产法不涉及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功能,实体争议必须在法院或者仲裁委才能解决。所以“在破产程序之外”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当在管理人接手债务人财产后,恢复进行之前被中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并得出明确的结果,再参与到破产分配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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