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认可指定的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保险公司违反什么法规?
司法鉴定中心是保险公司指定的
伤残鉴定结论是十级
保险公司不认可,要求重作鉴定
保险公司违反了什么法规?
我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鉴定结论是民事法律上的证据,既然鉴定是保险公司委托进行的,那么程序是合法的,鉴定机构也是具备资格,这个结论就是有效的。保险公司要求再次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1、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2、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扩展资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