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合同材料上涨补差的规定

建筑施工合同已经订立,在后来的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导致了建筑材料也跟随上涨,施工队纷纷要求给予材料补差,请问可以补吗?对于补差有何规定?

据我目前了解的,这个问题分两种说法,工程招标时如何约定。一、如果材料是清单招标的,就没有材料上涨的补差。二、如果不是材料清单招标的,补差是价格超过10%才计算,比如:价格上涨50%,施工方应负担10%,其余的40%是建设方承担的。这是以前的规定,现在有何调整,可以咨询建设厅定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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