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加装电梯的法律依据怎样保护低层业主的利益

如题所述

1,有侵权才有补偿;
2,补偿其实是购买权益;
3,卖方定价;

旧楼加装电梯,一二楼被遮光,采光权或其他权利被侵犯,高楼层给予一二楼被侵权业主补偿,其实相当于花钱购买一部分低楼层业主的权利。
搞了许多年后,目前仍然缺乏补偿参考标准,只能够由卖方(一二楼业主)定价,买方(高楼层业主)可以还价,最终议价成功完成购买---出让部分权利,或讲价失败购买失败---停止侵权。
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应该让第三方的定价为参考标准。这好比店家有面包可以出售,顾客可以购买,而价钱则只能是店家自己制定。如果店家定价10元,顾客觉得应该是1元,那么顾客可以选择不买、买少点、讲价、以物易物等等。集齐数个顾客,或者找村里某个长老团给店家的面包定个价钱,这样合法合理么?
媒体和舆论暗暗的有点倾向于高楼层业主,描述他们有多少老人小孩,为电梯奔走多少年、多少人再盼电梯中老去。然则人情味之下,一二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却探讨得不多,但是一二楼层业主的权利还在那。现已经确定:少数服从多数是不合法的,少数迁就人情舆情肯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所以,大大方方提出出让部分权益的价钱----那是“稀缺商品”;让买家考量买不买、买多少、还多少价。双方都缺乏依据,只能够靠心平气和的谈谈,再谈谈。至于诉讼,说白了那就是没了办法生了气,一方强迫双方把决定权交给特定的别人。大家各自衡量。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广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对严重遮挡作出界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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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如果要加装,必须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需要相关城建部门审批,基本都是业主一起筹集资金的加装的。

电梯

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亦称垂直电梯,垂直电梯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或载运货物。

电梯也有台阶式,踏步板装在履带上连续运行,俗称自动电梯,亦称电动扶梯、行人电梯、扶手电梯等。

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具有轿厢的电梯,其轿厢尺寸与结构形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

保障权益

旧楼加装电梯,一二楼被遮光,采光权或其他权利被侵犯,高楼层给予一二楼被侵权业主补偿,其实相当于花钱购买一部分低楼层业主的权利。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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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6-15
讲得有道理,我就是这样被三分之二同意为理由损害我的切身利益,投诉无门
第3个回答  2020-06-21

第4个回答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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