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合同中可不可以加入工龄连续计算的条款,如果公司不同意加,我们可不可以要求补偿金
公司经理说,可以出一个工龄连续的书面证明,这个证明有效吗?这个证明该强调哪几点,是不是需要加盖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公章?另外,公司说如果我们不重新签新合同就不能给我们缴纳社保,我们现在并没有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还是应该由原公司缴纳社保?如果原公司给我们停保了我们该怎么办?
不要原公司出具证明,以后的变数难料,还是写进劳动合同里要牢靠一些。无论何种方法,原公司公司都必须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