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餐饮业的环保要求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创新发展。鼓励餐饮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推动餐饮实体店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或与网络服务平台深入合作,积极开发网上营销、在线订餐、电子支付、美食鉴赏、顾客点评等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外卖和外送服务模式,实现餐饮服务的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推动餐饮业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探索多元化途径推动协调发展。积极引导自助餐饮、商场餐饮、外卖外送、商务餐饮、婚宴、寿宴、家庭聚餐、旅游团餐等多种业态协调发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不断完善城乡餐饮布局,在城市重点发展特色餐饮、休闲餐饮、快餐、团餐和社区餐饮,在乡镇地区着力提升餐饮服务规范化水平、重点发展农家乐餐饮。发掘和弘扬民族饮食文化,开发针对儿童、青年人、老年人等特定消费群体的特色产品,满足个性化、品质化消费需求。

(三)开展集约化经营推动绿色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特色产品,打造美食街(区),推动餐饮业集聚式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通过直营、加盟等形式发展连锁网络,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品牌知名度。积极建设中央厨房,实现原辅料的集中采购、产品的统一生产、统一配送,同时建立绿色餐饮原辅材料基地,向种养、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完善有机餐饮行业标准,鼓励餐饮企业以绿色化为方向,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加强餐厨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在生产的各个环节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创建一批“环保典型示范企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

(四)实施标准化管理推动开放发展。加快构建餐饮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引入国际质量管理标准,建设现代化食品溯源制度,增强标准覆盖面和适用性,加强标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应用,引导海外中餐企业采用国内中餐标准开展规范服务。鼓励特色餐饮企业通过参加美食节、展会等方式,加强国际交流,提高中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结合中医、中国文化服务出口扶持政策,支持建设“中餐海外推广中心”,鼓励有实力的餐饮品牌企业到国外开设经营网点。主动加强与海外中餐业较发达的国家协商,逐步解决食材、人才准入等制约餐饮企业走出去的难题。

(五)围绕大众化目标实现共享发展。鼓励高端餐饮企业发展大众化餐饮网点和品牌,优先供应大众化餐饮产品,提供平价特色服务。引导餐饮企业在社区、学校、医院、办公集聚区、交通枢纽等地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早餐、快餐、团餐、特色小吃、食街排挡等民生服务业态和品质化的特色美食。加快建设规范化生产、连锁化经营、覆盖居民社区的早餐供应体系,着力发展营养、卫生、美味、经济的中式快餐和风味小吃,鼓励发展面向老人、中小学生、病人等特定消费群体的产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餐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卫生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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