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签注过期后可以进行续签,不会被注销,除非是自行申请注销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 1 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满足注销条件的对象及情形如下:
1、主动申报注销的对象: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2、在工作中发现的对象: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流动人口离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到其他地市申报居住登记;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登记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居住登记被注销的
2、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3、骗领居住证的
4、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1、因离开居住地市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3、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