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规模时购进的货,但是发票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让对方开过来的,这个能做进项抵扣吗?

我们公司现在是小规模,可能10月份就成为一般纳税人了,所以现在进的货有一部分金额我们叫对方压到10月份开过来,这个金额能做进项抵扣吗

要分几种情况 :
1如果这批货还没销售,只是在库里呆着,则可以10月份开过来,认证抵扣,入库单也得写10月份。再销售。当然这也是投机取巧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但一般情况下没人查。
2。如果你本月已销售了,估价入库了,那就不能10月份开了,肯定也不能抵扣,如果10月份开过来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必须认证完了再进项税额转出,否则还会形成滞留票,多此一举。

总之一句话,如果能不让人知道这批货的实际购入日期,则可以10月份开,否则不行。有问题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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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21
不能作抵扣
第2个回答  2009-08-21
税务局知道要罚款的,销项,进项不匹配,给你们老板说偷税漏税得不偿失的。
第3个回答  2009-08-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货物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补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法规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