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09-08-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货物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补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法规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