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是由劳动仲裁所直接发放。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对争议做出裁决后,是劳动仲裁听下发仲裁决定书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然后劳资双方根据仲裁决定书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需要给付工资或者其他赔偿,或者是其他需要给付的社保等费用的话,那么由用人单位直接打给劳动者。劳动仲裁所只是一个裁决的机构,不是给付工资的机构。如果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属于一裁终局,劳动者决定不起诉的,或者劳资双方都在领取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话,劳动者便可依据生效的裁决结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法律又区别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的特别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依法应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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