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君臣论治全文翻译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赦令自首不肯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眹失信乎?”

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上曰:“卿能执法,眹复何忧!”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

鄃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怒,欲斩之。殿中侍御史长安李乾佑谏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今仁轨坐轻罪而抵极刑,臣恐人无所措手足。”上悦,免仁轨死,以乾佑为侍御史。

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彻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

又,百司断狱,唯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冤乎!”(贞观五年十二月)丁亥,制:“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由是全活甚众。

其五覆奏者,以决前一二日,至决日又三覆奏;唯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上尝与侍臣论狱,魏征曰:“炀帝时尝有盗发,帝令于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讯取服,凡二千余人,帝悉令斩之。

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上曰:“此岂唯炀帝无道,其臣亦不尽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

翻译:

戴胄为人忠心清廉公正正直,提拔为大理寺少卿。皇上因为候选人大都对自己的做官资历造假,下令他们自首,不自首的人判处死刑。没过多久,有伪造做官资历的人被发现了,圣上想杀他。戴胄上奏说:“按照法律应当流放。”

皇上愤怒地说:“你想遵守法律而让我说话不算话吗?”戴胄回答说:“下令的人只是因为一时的喜怒,而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公布大信用的。陛下因为愤怒候选人的作假,所以想要杀他,然而既然已经知道不可以这样,交由法律处理,这正是忍耐小的愤怒保存大的信用。”

皇上说:“你能够执行法律,我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戴胄这一次触犯圣颜而坚持执行法律,言辞像泉涌一样,皇上都听从他的,天底下没有冤案了。

鄃县县令裴仁轨,私下役使看门人,太宗大怒,要处斩他。殿中侍御史长安人李乾劝谏道:“法律,是陛下与天下百姓共有的,并非陛下独有之物。现在裴仁轨犯罪较轻却处以极刑,我担心人们将无所适从。”太宗高兴,免除裴仁轨死罪,任命李乾为侍御史。

皇上对近侍大臣说:“我认为死刑极为重大,所以下令三次回奏,是打算深思熟虑的缘故。可是负责的官吏在片刻之间就完成三次回奏。另外,古代处决犯人,君主为此撤掉音乐演奏,减少膳食。我的宫庭里没有常设的音乐,然而常常为此而不吃酒肉,只是没有制定法令。

再者,百官断案,只依据法律条文,即使情理上有值得同情的,也不敢违法,这当中怎能完全没有冤枉的呢?(贞观五年十二月)丁亥日,皇上下诏:“判决死刑犯,二天之内要五次回奏。

行刑的日子,主管膳食的不许上酒肉,内教坊和太常寺不许奏乐。(这些规定)都由门下省督察。有依据法律应当处死而情理上有值得同情的,记下情况上报朝廷。

因此而保全性命的(死囚)很多。五次回奏,是指处决前一二天(两次回奏),到处决当天还要三次回奏。只有犯恶逆罪(恶逆是十恶之一)的,只要一次回奏就行了。

太宗曾跟近侍大臣讨论诉讼案件,魏征说:“隋炀帝时曾发生盗窃案,隋炀帝命令于士澄逮捕窃贼,稍微牵连是非难断的,全都拷打审讯迫使服罪,总共二千多人,隋炀帝下令全部处斩。

大理寺丞张元济奇怪窃贼如此之多,试着查究他们的罪状,(得知)其中五人曾是盗贼,其余都是平民百姓;(可是)(张元济)最终没敢坚持(公道)奏报(真相),把所有人都杀掉了。”

皇上说:“这岂只是隋炀帝无道,那些大臣也没有尽忠。君臣全都这样,怎么能够不灭亡!你们应该以此为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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