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如题所述

你好,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及功能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我国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所谓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定义以列举的方式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在前述基础上对商标的使用的内涵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即新《商标法》第48条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可以界定为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相关商业活动中,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而在有关载体(如商品的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使用是商标发挥其功能的基础。从商标的基本功能上看,商标的使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标识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防止相关公众在消费过程中产生误认或混淆,既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存在多种方式可以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例如,直接以文字说明的方式在有关载体上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进行披露,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来源,但商标作为一种商业上的标记,它更容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和接触,也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随着商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知名度不断提升,商标在使用中除了可以发挥其标识或区别功能外,还可以发挥广告宣传和凝聚商誉的功能。
二、商标使用的一般特征
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有其特定的内涵,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商标在具体使用中的一般特征主要有:
1.商标的使用主要发生在相关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产生和使用,与商业活动的兴起和繁荣具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商标的使用主要是指商标在相关商业活动(如商品的销售、广告宣传、展览等)中的使用,因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商标才最有可能向公众消费者展示其与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才最有可能充分发挥其标识或区别功能以及广告宣传和凝聚商誉的功能;相反,如果是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生产、经营者难以借助于商标向公众消费者传递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在此情形下,商标的功能自然也难以发挥。
2.商标的使用一般须借助于相应载体。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载体包括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与商品有关的交易文书或广告等。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尽管这些变化影响着人们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和认识,但互联网作为商标使用的重要载体应当予以认可。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条在对“商标之使用”进行定义时,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载体也包括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①相对于传统使用方式,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问题更加复杂,诸多新问题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
3.商标的使用应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在商标的多种功能中,标识或区别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只有在商标充分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商标的其他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践中,如果商标的使用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则该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
三、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使用只有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使用。所谓合法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观点指出,“任何权利的获得都必须基于合法行为,非法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肯定性后果,所以即便这种对标记的使用行为确实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因其欠缺合法性使得使用人无法主张在先权。”②例如,尽管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且在通常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6条规定,如果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则该商标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并只有在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才能在市场销售有关商品。
2.实质使用。实质使用要求商标必须与某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并在使用过程中能真正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相关公众能在有关载体上长期看到某一商标,而在市场上却接触不到与之对应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则该商标的使用就可能不符合实质使用的要求。在美国,规定商标注册与保护的联邦制定法是1946年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商标获得联邦保护的条件是:(1)具有显著性;(2)与市场上实际销售的某一产品相联系;(3)已在联邦专利与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注册。③其中第(2)项条件即体现了商标实质使用的要求。
3.善意使用。善意在民法中仅指主观善意。④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就是商标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即该使用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在商标法领域,商标使用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行为,或是恶意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我国新《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对恶意抢注普通未注册商标以及第32条对恶意抢注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如果他人善意地注册了某一商标,且该商标与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善意使用人对商标的继续使用,如符合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相关要件,则善意使用人享有商标先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善意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对商标的使用应是善意使用,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4.连续使用。在我国法上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以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或意图使用为前提,所以,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无连续使用的要求。例如,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某一商标从来没有被使用过――自然也不存在连续使用,这一事实并不构成阻碍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事由。但如果某一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为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存续,法律则会对该注册商标在连续使用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为注册商标不投入使用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用无疑会影响正常的商标秩序,这种状态的持续存在也是对商标资源的一种浪费。王迁教授认为,“为维持商标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应当是真实的、善意的和具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仅仅为了应付使用的义务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⑤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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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4
您好,
2013年修改的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规定: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实践中判定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可从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在使用目的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使他人知道该商品是由谁生产制造、该服务由谁提供的。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只有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使用,才能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某一标志时,若仅仅是介绍、叙述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点,不存在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就不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二)在使用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活动中的以下表现形式:
(1)将商品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将服务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带有商标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
(3)将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销售发票、发货单据、收款凭证、进出口报关单据等。
(4)将商标使用于和相关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服务购买或提供合同(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发票、收款凭证、维修维护证明等。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包括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上做广告宣传,在店堂广告、户外广告、邮寄散发张贴的印刷宣传品等广告中使用,在商品服务促销活动中使用,等等。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包括展销摊位上使用,在参展证明上使用,在展览会上展示、提供、散发载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标签、商品照片、宣传资料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如通过赞助而在影视剧中出现其商标,通过赞助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而让公众知道其商标,举办招待酒会、记者会等活动而现场展示其商标,等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30

小康为您解答:

    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上;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上;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商标使用形式,在海外部分需要提供使用声明的国家中,其对使用证据有特殊的要求,例如:

    在美国提供使用声明的案件中,媒体报告因属于第三方的报道而并不能视为是申请人的主动使用,因此无法标明申请人的真实使用意图,故而不能作为使用证据;展销会图片、宣传册等只有明确体现带有商标的商品图片/商品包装图片情况下才可视为商品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等。

    另外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菲律宾的提供使用声明时必须写明当地的店铺名称和地址,以表示真实的商标使用。

    只有在商标规范使用和商标使用形式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商标的正常使用及维持商标的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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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11-14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侵权案件中的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证据上时,要求形成一条完整的销售链,其中应包含商品的生产,出库,入库,进入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证据材料。在这其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应该为销售协议,销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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