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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上;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上;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商标使用形式,在海外部分需要提供使用声明的国家中,其对使用证据有特殊的要求,例如:
在美国提供使用声明的案件中,媒体报告因属于第三方的报道而并不能视为是申请人的主动使用,因此无法标明申请人的真实使用意图,故而不能作为使用证据;展销会图片、宣传册等只有明确体现带有商标的商品图片/商品包装图片情况下才可视为商品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等。
另外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菲律宾的提供使用声明时必须写明当地的店铺名称和地址,以表示真实的商标使用。
只有在商标规范使用和商标使用形式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商标的正常使用及维持商标的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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