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也就是外包公司应遵循哪些原则?

如题所述

一、雇员租赁
  劳动力外包的本质是员工租赁。“外包”一词不适用于解释天津劳务外包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 而 “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的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地解释劳务派遣的复杂的三方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合同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不适合劳务派遣,因为它没有租赁关系,也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
  当前的制度规定天津劳务外包公司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使劳务外包人员享有与自己的职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 可以将同工同酬简单地理解为具有相同职位和级别的员工应执行相同的薪水标准。 但是,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拒绝垫付
  当前的制度明确规定,在劳务外包三方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这是天津劳务外包公司不垫付处理原则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组织机构不为用人单位预支派遣员工的薪水和相关费用。 一旦组织不能遵守原则并为雇主支付上述费用,这也意味着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四、受益归责
  有关制度规定:“劳动外包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有关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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