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准备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步、父、母亲亲笔签字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补发机构提供模版)。如是父亲办理的或其他亲属办理,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签发机构有模板)及委托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三步、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第四步、原签发机构提供签发记录(首签表、病历首页、分娩及新生儿记录)复印件。
第五步、签发机构审核、打印,对打印完成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发。
扩展资料:
以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为例: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的,原签发机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原《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批准后,打印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生儿已经登记户籍的,发给正页;尚未登记户籍的,发给正页和副页。
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副页(未登记户籍的只为存根)随补发申请表保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