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营效益不好为由,要求员工回家待岗,作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及切身利益,如果不是专业回答,还请绕道。毕竟是要和公司谈判,最后很可能要仲裁、起诉的!

本周,公司让各个部门上报待岗回家休假6个月的员工名单,不是全部员工,是一部分,占所有员工比例30-50%,公司有订单,不过确实财政紧张。很不幸,我是待岗人员中的一个。待岗期间,公司发放最低工资的80%,并承担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现在的问题是我不想待岗,1000出头的工资实在难以维系日常家庭生活开支。上有老下有小的80后,独生子女,大家都能明白!如果不同意待岗,是否可以以用工单位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内容、条款为由,要求用工单位在按照工作年限、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赔偿基数赔偿我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六个月说白了,就是变相的裁员。这个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且不说这几年工作兢兢业业,这种待岗六个月,吃不消的,而且六个月之后是什么说法完全不明朗!所以想听听专家、有法律、仲裁经验的人士能提供什么样的解决方案?

从维持正常生活开支来看,我宁愿拿钱走人了!还可以踏踏实实的重新找份工作,从头再来!

我接下来回去仲裁咨询下了,先谢谢各位!

  公司经营遇到严重困难,开工不足,安排员工待工,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劳动者待岗期间,可以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弥补收入不足。
  附:法律依据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58.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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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27
停工的第一个月正常发放工资,从第二个月起,还在上班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上班的,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1-27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可以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报酬的!
第3个回答  2018-09-10
你好,我也遇到类似的经历,请问最终是如何维权的,我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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