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新的《物管法》,小区物业还能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

谁了解新的《物管法》,小区物业还能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

  根据《物管法》,小区物业可以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但要得到全体业主或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小区土地经营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经业主大会同意。但一般情况下,物业不会向业主征求意见,因为挨个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是不现实的,而有的小区可能没有业主大会。而怎样收费、收取多少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物业在符合物价部门的基础上和业主大会商定。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没有几个小区物业会遵循这种程序。正因为物业收取停车费的程序违法,其收取费用的行为就不可能得到业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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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1
“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张徐宁说,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第2个回答  2010-10-18
无论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物权法》,都对小区公共部分进行了界定,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一、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74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显然,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于法律无据。但,如果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约定的除外。

你说“政策能落到实处吗?”,同志,既然有法在握,他不落实,他不执行,到法院告他呀!依法办事!

第3个回答  2010-10-27
哪有物管法的,楼主倒是先于全国人大了,只有物权法,物权法明确的是物权,至于停车费,我可以很坦率的告诉你,即使那一天真的如楼主希望的出台一部物管法,也不会将停车费给禁止的,首先开发商停车位都不会给建够数,所谓的一户一车位那纯粹是忽悠,另外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除非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连同某某号车位一同转让的,除此之外费用是少不了的,因为物管可以向你解释他们并没有收取停车费,收取的只是车位清洁费或者保管费又或者其他什么奇奇怪怪的费用,而这一点基本上是在签订物管合同时已经订立好的,基本上杜绝了你找他们扯皮的依据,所以,除非楼主相当钉子户,某天出门发现轮胎爆了,车擦花了,又或者门卫不让进出门之类的情况的话,还是把那点钱给交了吧
第4个回答  2010-10-17
物业公司只要办理停车场许可证就可以收取停车费,但是要出具专门的停车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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