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
李某在某小区某单元买了一套房,同时5000元买了一个该单元的地下室。4年后将该房子卖于张某。由于买卖合同上没写关于地下室的问题。李某要求张某另外付地下室的钱。张某认为地下室是和房子一起的。不愿另外付钱。所以李某就未把地下室交付张某使用。后来李某将地下室以1万元的价格单独卖给了该单元的另外一家王某。
现在我想问下,李某的做法有没有错误?如果张某想要这个地下室,通过法律手段能要回来吗?王某花1万单独买了这个地下室,只有双方的一张协议作为凭证。如果出了问题,会不会地下室和钱都要不回来?
请专业人士指点
李某已经没有了房子的产权,地下室是没有单独产权证的。那么怎么证明李某有地下室的处置权利呢?
问题是产权证上没有关于地下室的描述。双方合同上也没有注明关于地下室的处置。都是口头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