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么

如题所述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有特种劳防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特种劳防标志证书。

办理程序如下:

1、已经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中对应有相关的特种劳防用品经营资质。

2、至工商营业执照申办地省、地、市、县质量监督检验局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协会办理相应经营许可。

3、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至工商营业执照申办地省、地、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对应许可。

扩展资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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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21

只要有经营行为就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申请和受理  

    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的“产品名称”按本细则表1中“产品单元”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栏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本细则表1中“规格型号”填写;

    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当受理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产品的企业申请时,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送审查部。

    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2.1 对生产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盒(罐)”产品的申证企业由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若企业还有其它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申证单元,为减轻企业负担,也由审查部负责一并组织实地核查),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除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实地核查的企业外,其它申证企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或省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对生产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产品的申证企业,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产品的申证企业,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核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表5)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表6)一式四份。

    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过滤式防毒面具”及“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产品的检验应在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含“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或)“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产品的申证企业,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2个回答  2016-05-10
如果只是经营的话,只要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2-16
2019年9月份,《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取消了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其中包括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019年10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188号)。说: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国务院《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轴承钢材、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刹车片除外)、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