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补尝双倍工资,劳动法有没有时限为一年的规定?

我于07年8月至10年7月在某公司工作,已于7月份提出辞职,我现在向法院提出劳动纠纷诉讼,要求双倍工资补偿,请问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请问你在07年至10年期间,公司都一直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是这样的:
按照以前的观点,你是过时效了,因为你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期间应该是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而你于2010年才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
但这是去年经济不景气,劳仲委偏向单位时的观点;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的转好,风向标有所改变,目前在双倍工资时效的问题上又传出这样一种观点:
即只要是自始至终未签过劳动合同的,那么就从离职之日起往前推11个月来要求双倍工资,对你而言,即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若按这种观点,你的时效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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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1
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是一年。
第2个回答  2010-10-11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才可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1日起算。
第3个回答  2010-10-11
时效至2010.1.1到期,可惜时效已过。维权要及时,时效不等人。
第4个回答  2010-10-11
法院应该不受理!你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
不过你提出辞职在先,补偿的问题就很难说了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