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受理及审查批准程序

如题所述

在福建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流程遵循《福建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章。首先,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通过后,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转交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给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第八条)若被受理,将指派至少两名卫生监督员与设区市监督员一同,依据相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监督执法文书。

根据书面审查结果和现场审查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颁发卫生许可。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会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并在十日内颁发许可证,申请人需持申请受理凭证领取。(第九条)相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会给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获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后在证书上盖章确认。(第十条)同时,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禁止伪造和倒卖,以确保其权威性。

当企业增设分厂或车间,或者原有生产单位变更,需要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第十二条)若证书遗失,需登报声明并书面通知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第十三条)而企业在以下情况下需注销许可证:自行申请、有效期满未续、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被撤销或吊销。(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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