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去年的6月份开始在现在的单位上班,期间经常拖欠工资,所以我现在另外找了份工作,在11月23日交的辞职报告,已经批准了。要求我到12月23日才能让我走。但我提出要求在12月1日提前离开,被单位拒绝。这个时候我自己不经同意提前走能拿到我9月,10月份的工资吗?补充:我在11月1日---11月22日请了长假。辞职的时候公司以我已请假一个月后马上辞职,所以要我等1个月才能走,但我另外找的一家单位要12月1号就上班!这个要求合理吗????? 在线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