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

农业发展史的题 拜托

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归结起来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1.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2.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3.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4.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秦至清代赋役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秦汉时期:编户齐民制度
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算赋和口赋、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农民仍有较大负担。编户齐民制度标志着封建社会完整的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2.隋唐时期:租庸调制。
隋朝主要实行租调制和以庸代役制,唐朝主要实行租庸调制。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服徭役期间,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的实行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劳动人民的服役负担相对减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巩固了府兵制,使国家富强起来。
3.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推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的“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取消租庸调和其它杂税、杂役。两税法的实行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范围,有力地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为主,是赋税制度的变革和进步。
4.北宋:募役法、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指向应该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官僚也要交纳役钱。方田均税法的主要内容为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的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募役法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增加了政府收入,但因触及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不久便被废除。
5.明后期:一条鞭法。
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了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6.清前期:摊丁入亩。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银”合并为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逐步减少,刺激了人口的增长。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突出表现在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步向定时转变,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征收税类也由烦琐向简单转变。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具体的演变规律可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1.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实物地租为主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
5.赋税种类由繁多逐渐减少,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从秦至清代赋役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演变规律出发,可以得到如下历史启示:
1.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掠夺。
2.封建赋役制度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都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嫁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总之,封建时代没有公平合理的赋役制度。
3.纵观历代,即使是再好的赋役制度改革,也总会受到很多阻力,且经常出现反复。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完全正面的,各地官员经常为了自身利益不顾中央政令,擅自征收苛捐杂税,劳动人民仍是苦不堪言,并没有从改革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4.赋役制度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赋税征收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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