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病退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法律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第二条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

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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